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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8)北市環秘(三)字第09833276200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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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93)府環五字第0930588370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點;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案件裁罰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案件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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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92)府環四字第09201665200號公告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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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92)府環四字第09201607100號公告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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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91)府環四字第09106148100號函訂頒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2-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8)北市環秘(三)字第098332762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