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二人,由秘 書長及消防局局長兼任,襄助主任委員辦理本會事務;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顧 問或參事兼任,襄助會務。
- 四、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二十 一人,由主任委員報請市長指定本府消防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交通局、建設 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新聞處、 兵役處、捷運工程局、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翡翠水 庫管理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各局(處)副首長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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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3
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107679300號函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