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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107679300號函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規劃、督導、考核、整合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災 害防救之相關事項與擬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事項,及推動本市災害防救 會報核定事務,特設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災害防救計畫之協調、擬訂及研議事項。 (二)關於本市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之協調、研議及擬訂事項。 (三)關於本市災害緊急應變措施之督導研訂事項。 (四)關於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之統籌、督導、考核事項。 (五)關於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協調、整合事項。 (六)關於本市災害防救資訊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市災後復原工作之推動及督導事項。 (八)處理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事項。 (九)關於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災害防救相關事項之督導、考核等事項。 (十)其他依法令規定或臨時交辦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二人,由秘 書長及消防局局長兼任,襄助主任委員辦理本會事務;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顧 問或參事兼任,襄助會務。
  • 四、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二十 一人,由主任委員報請市長指定本府消防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交通局、建設 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新聞處、 兵役處、捷運工程局、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翡翠水 庫管理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各局(處)副首長一人兼任之。
  • 五、本會設綜合計畫組、災害宣導組、災害應變組、復原重建組及資源管理組,分別辦理第 二點所列事項。
  • 六、本會各組組長及幹事三十四人,由本府相關局(處)派兼之。
  • 七、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 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 八、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本府相關機關辦理。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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