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為提供土地登記案件得於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 簡稱各所)申請跨所收件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五、跨所收件之地政規費及規費收入憑證,由收件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 收件所)逕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作業注意 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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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6492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登記案件跨所收件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登記案件跨所收件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