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17-03-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6492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登記案件跨所收件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登記案件跨所收件實施要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