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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5-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民戶字第10332043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並自103年9月15日生效
  • 三、提案本市既有道路更名,應取得門牌需整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五分之 一以上連署,並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條 規定,提出一項命名建議,附具命名理由,送交戶政所審查。 戶政所審查通過後,應即辦理意見調查,於徵得門牌需整編之建築物 所有權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後,陳報本局提請市政會議審議。 前二項建築物所有權人認定及前項意見調查方式,依臺北市門牌編釘 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第一項既有道路屬跨區道路者,其更名提案由道路所經戶政所共同辦 理更名作業,並由道路所經門牌數較多之戶政所為主辦戶政所。 道路更名提案未通過者,自駁回之日起,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道路再 行提出。
  • 四、預定命名之道路應由戶政所派員實地勘查,其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應徵詢里長或民意代表意見,提出三 項命名提案,附具命名理由函送轄區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經區務會議議決通過後,檢附命名提案、命名理由、預定命名之道路 簡圖及區務會議紀錄陳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核辦,並公布 相關資訊於戶政所、區公所及相關里辦公處公告欄公告七日。
  • 五、本市道路橫跨二區者,由道路所經戶政所共同辦理命名作業,並以道 路所經門牌數較多者為主辦戶政所;橫跨三區以上者,由本局簽奉市 長核定,由本府逕行命名。 戶政所辦理命名作業,應徵詢轄區道路所經里長或民意代表意見,研 擬一項命名提案附具命名理由函送區公所,並於區務會議議決通過後 ,將區公所決議送請主辦戶所彙整,由主辦戶所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辦 理。 為尊重地方民意參與,由本府逕行命名者,其道路所經之戶政所應徵 詢里長或民意代表意見,各研擬二項命名提案陳報本局列入道路命名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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