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檢驗場所配置如下: (一)檢驗場所:(二)檢驗線以直線為原則,如非直線者,其轉彎處至少需五公尺以上( 以中心線量距)且不列入總長度之核算。入、出口處為直角之小型 車檢驗線轉彎處寬度(以檢驗線之起、終點線與轉彎方向內側邊線 之交點為中心測量)需四.五公尺以上。另檢驗線須在合法建物內 ,不得佔用汽車修理業之「修車位」、「引擎拆裝及機件加工廠房 」,檢驗線如與修車位緊鄰時,應以金屬欄杆或水泥柱固定區隔。 (三)檢驗線、待檢停車位不得使用防火間隔、法定停車空間、騎樓地及 公用綠地。汽車待檢停車位最多可三排並列停車,但不得妨礙其他 車輛之進出,檢驗車輛入、出檢驗場所,除辦理檢驗作業之動線, 應以順向前進不得倒車調整為原則外,其餘動線得視情況倒車調整 。 (四)檢驗線車道淨寬須達三.五公尺以上,餘寬度設置登檢室、簽證室 或人行分隔島等;檢驗線面積範圍內,除建物承載樑柱外,不得有 與檢驗無關之其他建築設施。 (五)檢驗儀器設施及功能,依據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彩色顯示器配置汽車檢驗線至少三臺、機車檢驗線至少二臺,並 使駕駛人能目視螢幕字體清楚為原則。 (六)車輛檢驗須裝設「車輛檢驗數位管理及全程錄影系統」並具有可利 用網際網路傳輸數位檢驗資料影像及遠端監控錄影之功能。 (七)檢驗場所應配合設置本處委託汽車代檢統一識別標誌(LOGO)。 (八)已設立之汽車檢驗線內得增設機車檢驗;惟大型車檢驗線須總長 3 5m、小型車檢驗線須總長 30m 以上,汽、機車之檢驗儀器應有適 當間隔,電腦系統、彩色顯示器得共用。
項 目 檢驗線面 積 檢驗動線 最低淨高 檢驗溝長寬高 待檢停 車位面 積 備註 大型車 檢驗線 30mx5m 以上 4m 以上 10mx0.65m x1.4m 以上 10mx 3.5m x5 車 位 檢驗 線之 前端 設登 檢室 、後 端設 簽證 室各 一間 。 小型車 檢驗線 25mx5m 以上 2.9m 以 上 5mx0.65m x1.4m 以上 5mx 2.5m x5 車 位 機器 腳踏車 檢驗線 15mx4m 以上 2.5m 以 上 \ \ - 六、經核准籌設者,應於一年內將檢驗儀器、電腦設備、數據網路及遠端 監控全程錄影籌設完竣,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圖說向本處申請審查【籌 設完竣審查申請書如附件三,籌設完竣審查(會勘)表如附件四】: (一)第四點文件,惟已逾本處同意籌設之日起算三個月者,應請建管單 位及消防單位,就申請基地面積內,有無違章建築及消防安全設備 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勘查,或由申請者檢具三個月內,申請基地面積 內無違章建築及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二)檢驗員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檢驗員檢定合格證照、交通部 指定之技術單位或公路監理機關實習二十四工作天以上證明或經歷 證明影本,每條檢驗線二人以上。 (三)技工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影本或乙級以上汽 車修護技術士證照影本,每條檢驗線一人以上。 (四)檢驗員或技工二人以上之環保單位訓練合格之汽車惰轉排氣儀器檢 驗及排放控制系統檢查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五)檢驗線電腦及儀器規劃書影本。 (六)儀器安裝位置及規格圖。 (七)儀器操作及功能說明書影本(含軟體功能說明、系統取值與判定計 算說明及設備維護聯繫單)。 (八)各項儀器設備廠牌型號規格表。 (九)軸重計、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合格證書、煞車試驗器、前輪側滑試 驗器及濾紙反射式煙度計查驗合格證明影本。 (十)車輛檢驗紀錄表及各種日、月報表。 (十一)照片(含檢驗場所進出動線及全景、檢驗設備、錄影設備、待檢 停車位、檢驗場所與儲油槽區、加油區卸油區區隔或修車位、引 擎拆裝機件加工廠房等。 前項文件應加蓋公司大小章,影本並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汽車修理 業者備乙式四份,加油站者備乙式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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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9
臺北市監理處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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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9)北市交監字第09961360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