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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原教文字第10132687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溯及自101年9月28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發給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申請須知)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給原住民學生 生活津貼,解決原住民生活問題,使其安心就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 定本申請須知。
  •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二年以上,就讀國內高中(職)及立大 專院校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 前項(一)所稱大專院校,係指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二專、 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 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空中大學(專科)、推廣部、進修補習學校 、遠距教學、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前項(一)具低收入戶身分 者,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認定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應計算範圍包括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其他 收入。 (二)全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兄弟 姐妹或同一戶籍其他直系血親、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前項(一)、(二)所稱「家庭總收入」、「全家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 四、每學期補助金額: (一)高中(職)每名新臺幣 3,000 元。 (二)大專院校每名新臺幣 6,000 元。
  • 五、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於每年 3 月 31 日及 9 月 30 日 前,檢具下列文件,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 (二)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書。。 (三)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但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五)其他證明文件。
  • 六、審查及撥款程序: (一)各受理機關應先彙整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清冊後,交由本會統一向 財稅機關查調申請人之家庭收入。 (二)受理機關依據本會提供之家庭收入查調結果進行審查,並於完成審 查作業後,檢附申請書、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申請人之 金融帳簿封面影本、其他證明文件等,逕送本會辦理撥款。 (三)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並函知受理機關及 申請人。
  • 七、本補助以法定修業年限內為原則,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 ,已請領補助之學期不得申請。
  • 八、本會將不定期向各受理單位查核補助作業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 ,將追繳溢領補助款。
  • 九、本申請須知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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