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地政處於接獲前開再鑑界申請案件,應即函請土地開發總隊或其他地政事務所指派適當 人選辦理。(指派再鑑界之單位)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2-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一字第094327078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暨測量大隊辦理土地再鑑界申請案件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暨土地開發總隊辦理土地再鑑界申請案件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