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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4-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任字第11230063551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九、各機關學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檢討當年得不列入遷調範圍: (一)各區公所區長、二級機關首長及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人員: 1.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難以調任者。 2.於三年內將屆齡退休者。 3.刻正負責重大專案之執行或經統籌檢討確無職務列等及職務 相當之職務可資遷調,經報本府核准同意者。 4.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予以調任有影響機關運作之虞者。 (二)一級單位主管以下人員(不含一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 1.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難以調任者。 2.刻正負責有期限性之專案工作,尚未完成,經報本府核准同 意者。 3.薦任以上人員年滿五十五歲或委任人員年滿五十歲者。 4.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者。 5.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予以調任有影響機關運作之虞者。 6.身心障礙人員所任職務難以調任。 (三)一級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不含二級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 ),得不列入遷調範圍。 (四)各類人員當年度職期屆滿如於次年度申請退休,得留任至退休 前一日。但屆時未辦理退休或撤銷退休者,各機關應即辦理遷 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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