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2-04-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任字第11230063551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3 條
    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 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其遷調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