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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防字第09730073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7、8點條文;並自97年1月24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災害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
  •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14條。 (二)行政院95年12月25日院臺內字第0950053810號函核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 點」。 (三)臺北市政府96年11月22日府消管字第 09633948510號函修正「臺北市各級災害應 變中心作業要點」。
  • 三、參與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單位: 主管業務副局長(召集人)、主任秘書(副召集人)、行政科、保安科、戶口科、民防 科(秘書單位)、外事科、後勤科、犯罪預防科、督察室、保防室、公共關係室、資訊 室、勤務指揮中心、刑事鑑識中心、保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捷 運警察隊、通信隊。
  • 七、參與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一)參與作業人員:主管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行政科科長、保安科科長 、戶口科科長、民防科科長、外事科科長、後勤科科長、犯罪預防科科長、保防 室主任、公共關係室主任、資訊室主任、勤務指揮中心主任、刑事鑑識中心主任 、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大隊長、捷運警察 隊隊長、通信隊隊長或指派權責人員及以上科、室、中心、大隊、隊之作業人員 。 (二)各項狀況之處置應變作為,由各分工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置,並一案一表(格式如 附表四)陳送主管業務副局長(召集人)批示,並影送民防科(秘書單位)備查 。 (三)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如附表五),如有異動,請立即填送民防科彙辦。 (四)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進駐參與之任務編組單位人員為主管業務副局長(召 集人)、主任秘書(副召集人)、後勤科,民防科(秘書單位)、督察室、勤務 指揮中心、保安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捷運警察隊及通信隊,惟成立初期由 民防科(秘書單位)先行作業,如災情升高或發生重大災害,秘書單位應即陳報 召集人聯繫相關業管權責單位立即參與作業;於夜間22時以後,如無重大災害, 除民防科及交通警察大隊應留守(值宿)於勤務指揮中心外,其餘單位人員應於 辦公室留守待命,不得擅離。
  • 八、各所屬單位應行作為如下: (一)各外勤單位應參照本作業規定及相關法規,依據地區任務特性,訂定緊急應變執 行細部作業規定,執行災害(難)有關防救任務。 (二)本局於接獲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指派一級主管人員進駐「市」級應 變中心參與作業,民防科立即成立應變小組同步作業,並通知通信隊及資訊室儘 速完成本局緊急應變小組開設各項通(資)訊器材之整備,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成立一級開設時,本局同時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三)各任務編組單位人員分為2班制,每日9時及21時辦理交接班事宜,進駐本局緊急 應變小組集中作業,各依業務權責向災區分局(派出所、分隊)駐地瞭解各項狀 況,以提供「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參處,並指揮各所屬單位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四)各外勤單位於接獲本局災害預報及防救整備之通報時,對於在山區、河床、溪邊 、海邊等活動之社團及民眾,應加強實施勸阻(離)及宣導,以保護其安全。 (五)各外勤單位對轄區各種災害(難),應確實查(通)報及掌握後續發展狀況,適 切規劃勤務,加強各種措施積極處理相關事宜,並於每日 7時及15時前,依附表 二及附表四格式填傳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彙整(有特殊或緊急狀況則隨時傳送), 本緊急應變小組立即影印,分別陳送各級長官、通報各相關業務單位及民防科( 秘書單位);本局勤務指揮中心並於每日8時及16時前傳真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 揮中心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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