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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防字第09730073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7、8點條文;並自97年1月24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災害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
  •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14條。 (二)行政院95年12月25日院臺內字第0950053810號函核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 點」。 (三)臺北市政府96年11月22日府消管字第 09633948510號函修正「臺北市各級災害應 變中心作業要點」。
  • 二、任務:(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七、九款、第三十條第一、二項) (一)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有關事項。  (二)執行災情蒐集及查(通)報有關事項。  (三)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四)執行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五)執行勸導及強制疏散災區民眾有關事項。  (六)執行災區受困民眾搶救有關事項。  (七)執行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八)協助災區復原工作有關事項。  (九)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 三、參與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單位: 主管業務副局長(召集人)、主任秘書(副召集人)、行政科、保安科、戶口科、民防 科(秘書單位)、外事科、後勤科、犯罪預防科、督察室、保防室、公共關係室、資訊 室、勤務指揮中心、刑事鑑識中心、保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捷 運警察隊、通信隊。
  • 四、任務分工: (一)主管業務副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二)主任秘書:襄助主管業務副局長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三)行政科: 1.災區警察勤務規劃有關事項。 2.有關災害(難)地區民眾勸導及強制疏散督導執行事項。 3.協助處理災區環境污染相關事項。 4.其他有關警察行政事項。 (四)保安科: 1.災區警戒、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2.運用義勇警察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3.調派保安警力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及災區復原有關事項。 4.山難及空難緊急應變有關事項。 5.其他有關保安事項。 (五)戶口科: 1.災區失蹤人口協尋及管制有關事項。 2.關於災區戶口相關事項。 (六)民防科: 1.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與本局相關秘書作業。 2.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與撤除之秘書作業。 3.緊急應變小組之協調聯繫及綜合有關事項。 4.運用民防人員協助救災之協調聯繫有關事項。 5.其他有關民防事項。 (七)外事科 1.外僑(勞)安全有關事項。 2.涉外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3.調派外事人員執行外籍人士協調工作。 4.其他有關外事事項。 (八)後勤科: 1.災區所屬單位廳舍、裝備、器具受損之調查處理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九)犯罪預防科: 1.災區犯罪預防宣導相關事項。 2.運用社區守望相助隊、守望相助組織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3.本市建置錄影監視系統之維護管理相關事項。 4.其他協調支援事項。 (十)督察室: 1.督導考核所屬單位執行災害防救有關勤務事項。 2.員警執行救災優良事蹟之調查有關事項。 3.辦理災區員警因公傷亡慰問事宜。 4.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十一)保防室: 1.災區社會治安事件之調查。 2.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十二)公共關係室: 1.新聞媒體報導、採訪之安排事項。 2.新聞發布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十三)資訊室: 1.各項統計資訊網路傳遞、彙整機制建立與維護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資訊作業事項。 (十四)勤務指揮中心: 1.全天候傳達災害(難)預報、通報及聯繫有關事項。 2.接獲臺北市政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應即 報告各級長官,並通報民防科及業務權責有關科、室、中心、大隊、隊人員 。 3.持續災情查(通)報事宜。 4.災區治安有關命令之轉達事項。 5.有關災難緊急救助通報聯繫事宜。 6.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十五)刑事鑑識中心: 1.協助檢察官執行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2.無名屍體之比對、辨識及其他有關相驗事項。 3.協助處理爆炸災害相關事項。 (十六)刑事警察大隊: 1.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治安事項。 (十七)交通警察大隊: 1.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2.協助陸上交通事故之處理。 3.運用交通義警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十八)保安警察大隊: 1.負責預備警力掌控有關事項。 2.支援全市警戒巡邏、交通管制等有關事項。 (十九)通信隊: 1.各所屬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暢通之維護有關事項。 2.督導所屬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提供支援相關單位或災區居民之通訊聯 繫有關事項。 (二十)捷運警察隊 1.捷運交通、安全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捷運事項。
  • 五、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列各種災害(災難、事故)發生,於市級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後,本局立即指派科長(主任)級以上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配 合成立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策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 止。
  • 六、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一)參與作業人員:督察長、保安科科長、後勤科科長、行政科科長、外事科科長、 戶口科科長、訓練科科長、保防室主任、秘書室主任、公共關係室主任、資訊室 主任、法規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勤務指揮中心主任、民防科科長(輪值表如附 表一)及以上科、室、中心之作業人員。   (二)報告事項:     1.報告本局對災害前、災害時、災害後之準備、處置狀況。     2.報告災害時防救有關事項如附表二。   (三)參與作業文件:處理任何案件,均應詳實紀錄於消防局預置之「臺北市災害應變 中心工作日誌簿」內備查。   (四)本局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承辦人(聯繫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三,請參與市級 災害應變中心之各科、室、中心即填送民防科(秘書單位)彙辦。
  • 七、參與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一)參與作業人員:主管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行政科科長、保安科科長 、戶口科科長、民防科科長、外事科科長、後勤科科長、犯罪預防科科長、保防 室主任、公共關係室主任、資訊室主任、勤務指揮中心主任、刑事鑑識中心主任 、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大隊長、捷運警察 隊隊長、通信隊隊長或指派權責人員及以上科、室、中心、大隊、隊之作業人員 。 (二)各項狀況之處置應變作為,由各分工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置,並一案一表(格式如 附表四)陳送主管業務副局長(召集人)批示,並影送民防科(秘書單位)備查 。 (三)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如附表五),如有異動,請立即填送民防科彙辦。 (四)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進駐參與之任務編組單位人員為主管業務副局長(召 集人)、主任秘書(副召集人)、後勤科,民防科(秘書單位)、督察室、勤務 指揮中心、保安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捷運警察隊及通信隊,惟成立初期由 民防科(秘書單位)先行作業,如災情升高或發生重大災害,秘書單位應即陳報 召集人聯繫相關業管權責單位立即參與作業;於夜間22時以後,如無重大災害, 除民防科及交通警察大隊應留守(值宿)於勤務指揮中心外,其餘單位人員應於 辦公室留守待命,不得擅離。
  • 八、各所屬單位應行作為如下: (一)各外勤單位應參照本作業規定及相關法規,依據地區任務特性,訂定緊急應變執 行細部作業規定,執行災害(難)有關防救任務。 (二)本局於接獲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指派一級主管人員進駐「市」級應 變中心參與作業,民防科立即成立應變小組同步作業,並通知通信隊及資訊室儘 速完成本局緊急應變小組開設各項通(資)訊器材之整備,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成立一級開設時,本局同時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三)各任務編組單位人員分為2班制,每日9時及21時辦理交接班事宜,進駐本局緊急 應變小組集中作業,各依業務權責向災區分局(派出所、分隊)駐地瞭解各項狀 況,以提供「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參處,並指揮各所屬單位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四)各外勤單位於接獲本局災害預報及防救整備之通報時,對於在山區、河床、溪邊 、海邊等活動之社團及民眾,應加強實施勸阻(離)及宣導,以保護其安全。 (五)各外勤單位對轄區各種災害(難),應確實查(通)報及掌握後續發展狀況,適 切規劃勤務,加強各種措施積極處理相關事宜,並於每日 7時及15時前,依附表 二及附表四格式填傳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彙整(有特殊或緊急狀況則隨時傳送), 本緊急應變小組立即影印,分別陳送各級長官、通報各相關業務單位及民防科( 秘書單位);本局勤務指揮中心並於每日8時及16時前傳真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 揮中心彙辦。
  • 九、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設於四樓勤務指揮中心會議室;其通信與聯絡方式如下:   (一)聯絡電話:      1.警用:(七二○)二九○○─二九○四,計五線。      2.自動:(○二)二三八三二八○一、二三八三二八○二,計二線。   (二)傳真電話:      1.警用:(七二○)二一四四、二一四五,計兩線。      2.自動:(0二)二三三一八八九八、二三三一九四一三,計兩線。
  • 十、行政支援及經費核銷事項,依有關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十一、各單位出(不)力人員,請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獎懲。
  • 十二、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函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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