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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管字第1133059229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113年4月18日生效
  • 八、參與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本局應變小組每次成立後,由 主管業務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主管業務警政監擔任副召集 人,並依下列開設等級與單位完成進駐。 (一)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二級開級: 1.開設時機:「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二級開設時,配合成立。 2.參與人員:民防管制中心主任等相關人員,並得視災害實際情形 ,報請召集人同意後調整進駐作業之單位、人員及地點。 3.成立地點:民防管制中心駐地。 (二)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一級開設時,配合成立。 2.參與作業人員: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或主管業務警政監、督察 室、資訊室、公關室、保安科、後勤科、民防管制中心、勤務指 揮中心、犯罪預防科、保安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及通信隊, 另得視災害實際情形,報請召集人同意後調整進駐作業之單位、 人員及地點。 3.成立地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本部 4 樓會議室(第 2 順位為 6 樓會議室)。 4.各項狀況之處置應變作為,由各分工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置,陳送 主管業務副局長(召集人)批示,並影送民防管制中心(秘書單 位)備查。 5.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如有異動,請立即填送民防管制中 心彙辦。 6.各任務編組單位人員分為二班制,每日九時及二十一時辦理交接 班事宜,夜間二十二時以後,如無重大災害,除民防管制中心、 保安警察大隊及交通警察大隊應留守於應變小組辦公處所外,其 餘單位人員應於辦公室留守待命,不得擅離。 7.發生無預警突發性之災害(如地震、火災、爆炸災害、空難、強 降雨…其他等等),民防管制中心立即於「北市警(常態)災害 緊急應變小組」傳送一級開設通知,若民防管制中心成員無法及 時進駐並開設一級時,由勤務指揮中心值勤官以上幹部先行通報 並代為開設之,並由資訊室先行於開設地點架設1臺筆電、後勤科 協助場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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