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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管字第1133059229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113年4月1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協助災害防救事宜,設災 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局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並 督導各單位執行相關作業,特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範之禍害。 (二)災區:指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十所規範之地區。
  • 三、本局應變小組由主管業務副局長綜理全般災害應變事宜,主任秘書或 主管業務警政監襄助之。
  • 四、本局應變小組任務如下: (一)注意災害預報、警報消息、災情蒐集及通報等有關事項。 (二)協助執行災區警戒及治安維護等有關事項。 (三)執行災區交通管制及疏導等有關事項。 (四)執行災區勸導及強制疏散撤離災區民眾等有關事項。 (五)協助因災害罹難者屍體相驗等有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災害及災區警政、治安事項。
  • 五、本局應變小組編組單位及任務分工: (一)行政科: 1.協助災區民眾之勸告及強制撤離等勤務派遣、查報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警察行政事項。 (二)保安科: 1.災區警戒、治安維護及調派保安警力協助救災等有關事項。 2.運用義勇警察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三)外事科:調派外事人員執行災區外籍人士協處工作。 (四)後勤科: 1.災區所屬單位廳舍、裝備、器具受損之調查處理有關事項。 2.本局應變小組成立期間之行政庶務事項。 3.本局駐地災後環境清潔及復原工作事項。 (五)保防科:機場災難事故之協助聯繫處理等有關事項。 (六)防治科: 1.災區失蹤人口之協尋有關事項。 2.運用民防人員協助救災等有關事項。 (七)犯罪預防科: 1.災區犯罪預防宣導相關事項。 2.運用社區守望相助隊、守望相助組織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3.本市建置錄影監視系統之維護管理相關事項。 (八)勤務指揮中心: 1.全天候傳達災害預報、通報之初報、續報、結報及聯繫有關事項 。 2.接獲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應即報告各級長官,並通報民防管制中心及業務權責有關科、 室、中心、大隊、隊人員。 3.災區治安有關命令之轉達事項。 4.有關協助災害其他緊急通報聯繫事宜。 (九)刑事鑑識中心: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等有關事項。 (十)民防管制中心: 1.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本局相關秘書作業。 2.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之相關秘書作業、協調聯繫及綜合 災害有關事項。 (十一)督察室: 1.督導所屬員警協助救災優良事蹟之調查等有關事項。 2.辦理協助救災之員警因公傷亡慰問事項。 (十二)公共關係室: 1.災區警察機關之新聞發布、訊息澄清及輿情處理等相關事宜。 2.重大災害輿情蒐集、反映及處理。 (十三)資訊室:各項資訊設備與網路機制建立及維護等有關事項。 (十四)刑事警察大隊: 1.協助辦理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認定之災害不實訊息偵防工作。 2.協助災區哄抬物價及囤積居奇之調查處理等有關事項。 (十五)交通警察大隊: 1.協助陸上交通事故之處理。 2.運用交通義警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十六)保安警察大隊: 1.負責預備警力掌控有關事項。 2.支援全市警戒巡邏、交通管制等有關事項。 (十七)通信隊: 1.各所屬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暢通之維護有關事項。 2.督導所屬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提供支援相關單位或災區 居民之通訊聯繫有關事項。 (十八)捷運警察隊: 1.捷運交通、安全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捷運事項。
  • 六、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列各種災害(災難、事故)發生,本市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本局立 即指派科長(主任)級以上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配合成立本局災害 緊急應變小組,策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 為止。
  • 七、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一)參與輪值作業人員:督察長、行政科科長、保安科科長、訓練科科 長、防治科科長、外事科科長、後勤科科長、犯罪預防科科長、保 防科科長、秘書室主任、法規室主任、公共關係室主任、資訊室主 任、勤務指揮中心主任及以上科、室、中心之作業人員。 (二)報告事項:報告本局對災害前、災害時、災害後之準備、處置狀況 。 (三)參與輪值作業文件:處理任何案件,均應詳實以電腦輸入填載「本 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四)各參與進駐權責單位主管及作業人員聯繫名冊,請提送本局民防管 制中心備存,異動時亦同。 (五)本局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作業人員分為二班制,每日九 時及二十一時辦理交、接班事宜。
  • 八、參與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本局應變小組每次成立後,由 主管業務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主管業務警政監擔任副召集 人,並依下列開設等級與單位完成進駐。 (一)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二級開級: 1.開設時機:「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二級開設時,配合成立。 2.參與人員:民防管制中心主任等相關人員,並得視災害實際情形 ,報請召集人同意後調整進駐作業之單位、人員及地點。 3.成立地點:民防管制中心駐地。 (二)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一級開設時,配合成立。 2.參與作業人員: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或主管業務警政監、督察 室、資訊室、公關室、保安科、後勤科、民防管制中心、勤務指 揮中心、犯罪預防科、保安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及通信隊, 另得視災害實際情形,報請召集人同意後調整進駐作業之單位、 人員及地點。 3.成立地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本部 4 樓會議室(第 2 順位為 6 樓會議室)。 4.各項狀況之處置應變作為,由各分工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置,陳送 主管業務副局長(召集人)批示,並影送民防管制中心(秘書單 位)備查。 5.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如有異動,請立即填送民防管制中 心彙辦。 6.各任務編組單位人員分為二班制,每日九時及二十一時辦理交接 班事宜,夜間二十二時以後,如無重大災害,除民防管制中心、 保安警察大隊及交通警察大隊應留守於應變小組辦公處所外,其 餘單位人員應於辦公室留守待命,不得擅離。 7.發生無預警突發性之災害(如地震、火災、爆炸災害、空難、強 降雨…其他等等),民防管制中心立即於「北市警(常態)災害 緊急應變小組」傳送一級開設通知,若民防管制中心成員無法及 時進駐並開設一級時,由勤務指揮中心值勤官以上幹部先行通報 並代為開設之,並由資訊室先行於開設地點架設1臺筆電、後勤科 協助場地整理。
  • 九、各單位於災害前整備期間應行作為如下: (一)即時掌握相關災害情資,並依本局災害應變作業程序操作運用。 (二)每年汛期前,應調查轄區內可執行協助救災警力、民力及車輛等資 源量能。 (三)應於每年汛期前加強整備廳舍防災工作。 (四)其他有關災害前協助救災整備及訊息,得適時注意掌握與應處。
  • 十、各單位於災害應變期間應行作為如下: (一)各分局獲知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應依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作業要點進駐該中心參與應變作業,並同時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 (二)各分局應配合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調度,協助辦理警察權責事項 。需本局協助事項,得彙報本局應變小組協處。 (三)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期間,各單位得視災情狀況,隨時召開 工作會報,規劃應變措施,並適時過濾及通報各項災害訊息。 (四)接獲本局傳送之各項災防情資(如中央氣象局最新颱風訊息或 NCDR 情資等)應即時傳遞通報所屬單位,作為聯絡災害應處情資 ,以降低災損。 (五)接獲本局或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通報時,對於在山區、河床、溪 邊及海邊等危險區域活動之社團及民眾,得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實施勸阻或勸離。 (六)掌握新聞輿情及災情查報、過濾及查證。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認定 之不實訊息,應立即協助查處。 (七)得利用媒體宣導防災及協助救災資訊。 (八)對轄區災情、警力、民力之運用及警察機關廳舍、裝備、器具之災 損情形,應查報及通報處理相關事宜,並於每日七時、十二時、十 七時及二十二時前,填傳本局應變小組及勤務指揮中心;遇有特殊 緊急狀況時,應即時回報。 (九)提醒員警於災害期間在災區執勤時,注意自身安全,遇危險狀況, 切勿冒險搶進。 (十)落實各項協助救災工作,並注意轄區治安狀況,防範可能發生之治 安事件。
  • 十一、各單位於災後復原期間應行作為如下: (一)依各區受災害損壞情形,依權責配合協助區公所災後復原工作。 (二)發生災害之單位請求協助時,得於權責範圍內支援相關人力協助 。
  • 十二、請各外勤單位依本規定,並參酌轄區狀況、特性,修正災害緊急應 變小組細部執行作業規定。
  • 十三、行政支援及經費核銷事項,依有關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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