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通報國民住宅社區內之違章建築 及違規使用之案件,特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 本作業要點。
- 二、國民住宅社區內搭蓋違章建築,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發展局 )或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通報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以 下簡稱建管處)依法認定、處理。 前項情形,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辦理。 第一項以外之其他違規使用情形,由發展局或管委會通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法認定、處理。
- 三、發展局或管委會應經常派員巡視國民住宅社區,發現施工中之違章建 築,應即勸導制止、令其停工,並告知所有權人立即回復原狀;仍不 改善者,即通報建管處依法認定、處理。 發展局或管委會發現已完工之新違章建築,應繪製違章建築位置及範 圍圖,並註明違章建築地址、勘查時間、施工位置、施工程度、違章 建築標示等資料,即行通報建管處依法認定、處理。
- 四、建管處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國民住宅社區內之違章建築及違規 使用實施現場勘查認定;必要時,得通知發展局或管委會派員會同。
- 五、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通報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 六、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通報作業權責單位分工表如 附件二。
- 七、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通報函範本如附件三。
- 八、本作業要點奉核後即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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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7-3004
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通報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都管字第096363552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96年12月25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違規使用處理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通報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