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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4-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2)北市人管字第1123000411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二、職期最長以三年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於職期屆滿後,得延長一 年。 職期之計算,自實際到職之當月起算。 北水處及所屬人事人員如於職期內有休職、停職、留職停薪情事,該 段期間併入職期計算。
  • 四、職期之調任,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相當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職務:任職滿二年起,由本處遇缺徵詢 意願調任;職期屆滿前三個月仍未調任,由本處逕予遷調。 (二)前款以外之職務:任職滿二年六個月起,由本處遇缺徵詢意願 調任;職期屆滿前三個月仍未調任,由本處逕予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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