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進住本市已立案之老人 安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或護理之家等安置機構,未有下列各款情 事者,得請領原住民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 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 費標準二倍。
- 三、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依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實際 收入核算。無法提出財稅資料者,依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 證明核算;所稱全家人口計算範圍為申請人、配偶、申請人及其配偶 之戶籍內直系血親、申請人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及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四、本要點補助內容分安養及養護兩種,其補助金額核發標準如下: (一)安養者:依安養機構收費標準全額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以 下同)二萬元,另零用金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 (二)養護者:依機構收費標準全額補助,每人每月最高二萬五千元,另 零用金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 前款所稱安養者係指六十歲以上具有生活自理能力者,另所稱養護者 係指五十五歲以上經本府社會局老人服務中心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為中 、重、極重度失能者,或持有政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精神障礙、植 物人及失智者。
- 十二、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就養者 1.申請書表(如附件一)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國稅局稅捐稽徵所出具之最近一年全家人口各類所得歸戶清單 正本乙份(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 4.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5.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精神障礙、植物人及失智者應檢附本府社會局核發之身心障礙 手冊。 (二)機構 1.請領清冊(如附件二)。 2.請領收據(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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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23008456號令修正發布第2~4、12點條文;並自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