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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43015804號令修正發布第2、4、8、11、12點條文;並自公布日起生效(114年7月2日公布)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原住民老人 獲得良好的照顧服務,並減輕家庭照顧者之經濟負擔,得以安心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進住本市、新北市、基 隆市、宜蘭縣已立案之老人安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或護理之家等 安置機構,且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之一,得請領原住民老人收容安置 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 活費標準二倍。 (二)領有院外就養金之長者,其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須扣除該長者依 戶內依賴人口比例分配之就養金後再行核定補助差額。
  • 三、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依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實際 收入核算。無法提出財稅資料者,依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 證明核算;所稱全家人口計算範圍為申請人、配偶、申請人及其配偶 之戶籍內直系血親、申請人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及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四、本要點補助內容分安養及養護兩種,其補助金額核發標準如下: (一)安養者:依安養機構收費標準全額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以 下同)二萬元,另零用金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 (二)養護者:依機構收費標準全額補助,每人每月最高二萬五千元,另 零用金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 前款所稱安養者係指六十歲以上具有生活自理能力者,另所稱養護者 係指五十五歲以上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相關評估單位申請失能 評估為中、重度,或持有政府核發身心障礙(精神障礙、植物人及失 智)證明者。
  •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包括膳食、住宿、基本照護及耗材等費用。保證金部 份由本會與相關機構協調處理。
  • 六、就養者戶籍遷出本市者,應於十日內通知本府原民會,其補助款自遷 出日起應即停發。
  • 七、經政府公費安養者不得請領本補助。 就養者僅得在本補助與其他同性質之安養護補助或生活補助或津貼間 擇一請領。
  • 八、申請程序: (一)安養:就養者自行選擇欲進住之安養機構,於進住機構並簽定合約 後,檢附申請書表及相關證件向本會或區公所申請本補助,經本會 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發文通知就養者及機構。不符資格者,就養 者或其家屬應自行負擔費用。 (二)養護:就養者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相關評估單位申請失能評 估,符合進住養護機構條件者,自行選擇進住之機構,並檢附申請 書表及相關證件向本會或區公所申請本補助,經本會審核符合補助 資格者,發文通知就養者及機構。不符資格者,就養者或其家屬應 自行負擔費用。
  • 九、請款及撥款: (一)安養護補助款由機構於每月五日前依上月實際收托情況(如有死亡 、離所應一併計算),檢附請領清冊及請領收據送本府原民會辦理 請款手續。十二月份之補助款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請款 。 (二)零用金按月逕撥匯就養者帳戶。
  • 十、補助款及零用金計算標準:入住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未滿一個月 以實際進住日,按日計算(每月以三十日計)。
  • 十一、如有溢撥款時,就養者或安養護機構應負責檢還,如未繳還,本會 得依法訴追。 前項溢領金額,經本會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 十二、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就養者 1.申請書表(如附件一)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國稅局稅捐稽徵所出具之最近一年全家人口各類所得歸戶清單 正本乙份(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 4.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5.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精神障礙、植物人及失智者應檢附本府社會局核發之身心障礙 證明。 (二)機構 1.請領清冊(如附件二)。 2.請領收據(如附件三)。
  • 十三、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及其他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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