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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企字第0953612890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及第9點條文之附件五;並自即日起實施
  • 六、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專案約用人員: 1.薪資待遇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案約用人員薪點表」辦理(如附件二);離 職儲金參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至其他福利(文 康活動、交通費及生日禮券)比照本局員工辦理。 2.約用期間死亡者,參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得依下列規 定酌給撫慰金。 (1)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酌給相當四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2)因公死亡者酌給相當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二)專案教師: 薪資(包含本俸、學術研究費、保險費及退撫準備金),比照行政院、教育部訂 定之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薪資規定辦理。
  • 九、執行之管控: (一)專案約用人員: 1.工作考核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案約用人員考核要點」(如附件五)。 2.申請單位於每年十二月中(10-15 日)提送「工作考核表」至本局人事室,由 考績委員會進行年度考成事宜,並作為下年度是否同意續僱之依據。 (二)專案教師:工作考核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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