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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企字第0953612890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及第9點條文之附件五;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行政效率,以促進研究風氣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謂專案人員分為專案約用人員及受本局委託專案計畫教師(以下簡稱專案教師 )二類。
  • 三、申請單位: (一)專案約用人員:本局各處室及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 (二)專案教師:本局各處室、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 市醫)。
  • 四、申請期限: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但有緊急需求者,不在此限。
  •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專案約用人員者: 1.由本局各處室提出申請者: 申請之處室,應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專案約用人員用人需求表」(如附件一 ),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企劃處表示意見後,陳報局長核定。 2.由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者: (1)申請之健康服務中心,應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專案約用人員用人需求表」 (如附件一),送請本局健康管理處初審。 (2)本局健康管理處應將申請資料及初審意見,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 室、企劃處表示意見後,陳報局長核定。 (二)申請專案教師者: 1.應至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請補助。 (1)對提升本市公共衛生、衛生行政管理或醫療水準有明顯助益者。 (1)對提升市醫醫療品質、臨床教育及研究有明顯助益者。 (3)對促進本局所屬機關人才培育有助益者。 2.並得委託設有醫學院之大學辦理。 申請專案教師方式: 1.由本局各處室提出申請者: 申請之處室應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政風室、企劃處表示意見, 經本局報市府核定。 2.由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及市醫提出申請者: (1)申請之健康服務中心或市醫,應按申請案件之性質,將申請資料送請本局相 關業務處室初審。 (2)相關業務處室應將申請資料及初審意見,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 、政風室、企劃處表示意見,經本局報市府核定。
  • 六、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專案約用人員: 1.薪資待遇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案約用人員薪點表」辦理(如附件二);離 職儲金參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至其他福利(文 康活動、交通費及生日禮券)比照本局員工辦理。 2.約用期間死亡者,參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得依下列規 定酌給撫慰金。 (1)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酌給相當四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2)因公死亡者酌給相當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二)專案教師: 薪資(包含本俸、學術研究費、保險費及退撫準備金),比照行政院、教育部訂 定之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薪資規定辦理。
  • 七、申請專案約用人員者,須其單位編制員額缺額已進用完畢而尚有需求,且申請單位累計 之申請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編制內員額四分之一。但有特別或緊急情事,經本局核可 者,不在此限。 申請專案約用人員,並應符合本局專案約用人員進用審查原則。
  • 八、申請專案約用人員經審查通過後,申請單位依約聘僱人員規定,辦理公開徵才及評選, 並彙整造具申請「專案約用人員約用名冊」(如附件三)一式六份,一份留存檔案室, 另五份分送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政風室及企劃處辦理薪資待遇、福利、離職 儲金、給假及工作考核等相關事宜;另與專案約用人員簽訂「約用契約書」(如附件四 )一式三份,分由檔案室、各用人單位及當事人留存。
  • 九、執行之管控: (一)專案約用人員: 1.工作考核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案約用人員考核要點」(如附件五)。 2.申請單位於每年十二月中(10-15 日)提送「工作考核表」至本局人事室,由 考績委員會進行年度考成事宜,並作為下年度是否同意續僱之依據。 (二)專案教師:工作考核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辦理。
  • 十、本專案約用人員申請作業流程表如附件六。
  • 十一、本專案教師申請作業流程表如附件七。
  • 十二、本要點之補助款,由本局統籌款之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及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 專案人員之費用項下支應。
  • 十三、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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