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績優之本府各機 關人員擔任駐班輔導員,傳承工作經驗及指導後進,並參與團體學習 輔導,以提升訓練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 三、擔任駐班輔導員者,由本處主動邀聘或經機關推薦,需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曾參加前述研習班名列前三名或表現優異者。 (二)經驗豐富工作績優之現職基層主管以上人員。 (三)服務公職滿 20 年並曾任基層主管以上人員且退休未逾 2 年者。 (四)曾接受模範公務人員表揚之基層主管以上人員。
- 六、凡擔任駐班輔導員者,由本處函文邀聘,並徵求機關同意及核予公假 登記,另為獎勵其貢獻,核予研習時數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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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2-2004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駐班輔導員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北市訓一字第09630561500號函修正發布第1、3、6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駐班輔導員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駐班輔導員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