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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訓教字第10430618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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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北市訓一字第09630561500號函修正發布第1、3、6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駐班輔導員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駐班輔導員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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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訓教字第09406780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94年6月15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第1324次市政會議通過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30-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訓教字第10430618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