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0-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訓教字第10430618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績優之本府各機 關人員擔任駐班輔導員,傳承工作經驗及指導後進,並參與團體學習 輔導,以提升訓練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 二、駐班輔導員之實施以一週以上管理階層班期為之,如女性領導發展研 究班、中階管理才能發展研習班、基層主管人員研習班等。
  • 三、擔任駐班輔導員者,由本處主動邀聘或經機關推薦,需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曾參加前述研習班名列前三名或表現優異者。 (二)經驗豐富工作績優之現職基層主管以上人員。 (三)服務公職滿 20 年並曾任基層主管以上人員且退休未逾 2 年者。 (四)曾接受模範公務人員表揚之基層主管以上人員。
  • 四、駐班輔導員工作要項如下: (一)擔任工作匯談主持講座,傳承經驗及分享心得。 (二)協辦課程導引及學員學習考評事宜。 (三)協助研習期間生活輔導與生活關懷。 (四)登載學員學習狀況紀錄表。
  • 五、各管理班期安排駐班輔導員,可採一人全期或數人分週擔任。
  • 六、凡擔任駐班輔導員者,由本處函文邀聘,並徵求機關同意及核予公假 登記,另為獎勵其貢獻,核予研習時數認證。
  • 七、受聘擔任駐班輔導員者,擔任一週以上嘉獎 1 次,三週以上嘉獎 2 次。
  •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