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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4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健字第09931910000號函修正第1~3、6點條文;並自99年4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市醫療人員對心血管疾病的預防與照護品 質,以促進市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以下簡稱本防治網)認證對象包括醫師、藥師、護理人員、 營養師及其他相關之醫療人員。
  • 三、本防治網認可之學分課程分為認證課程、展延繼續教育課程二類,每一小時折算一學分 。 本防治網認可之學分課程,且其演講者為本網認證之醫療人員或五年以上之心臟專科醫 師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演講者授課每一小時折算 一學分。 認證課程由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辦理之。 非本局或本局委辦之繼續教育課程,得事先向本防治網申請展延繼續教育課程交叉認定 ,由本防治網審議後核定學分。交叉認定審查作業流程由本局另訂之。
  • 六、每次授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前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有效期限為三年,逾期應重新 申請認證。如有特殊情況,得經「臺北市心血管疾病暨代謝症候群防治網推動委員會」 決議展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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