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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健字第09931910000號函修正第1~3、6點條文;並自99年4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市醫療人員對心血管疾病的預防與照護品 質,以促進市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以下簡稱本防治網)認證對象包括醫師、藥師、護理人員、 營養師及其他相關之醫療人員。
  • 三、本防治網認可之學分課程分為認證課程、展延繼續教育課程二類,每一小時折算一學分 。 本防治網認可之學分課程,且其演講者為本網認證之醫療人員或五年以上之心臟專科醫 師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演講者授課每一小時折算 一學分。 認證課程由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辦理之。 非本局或本局委辦之繼續教育課程,得事先向本防治網申請展延繼續教育課程交叉認定 ,由本防治網審議後核定學分。交叉認定審查作業流程由本局另訂之。
  • 四、申請認證資格如下: (一)心臟專科醫師修畢一小時之「臺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介紹」課程者,得申請認 證。 (二)心臟專科醫師以外之醫療人員修畢認證課程達十六小時者,得申請認證。
  • 五、通過本防治網認證之醫療人員,得由本局發給資格證書;醫療院所應推派一位登記於該 機構內執業且具認證資格證書之醫師代表機構申請機構認證,其有效期限與代表醫師認 證資格證書相同。 取得本防治網機構認證資格之醫療院所,發予本防治網辨識標誌並懸掛於醫療院所明顯 處。
  • 六、每次授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前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有效期限為三年,逾期應重新 申請認證。如有特殊情況,得經「臺北市心血管疾病暨代謝症候群防治網推動委員會」 決議展延之。
  • 七、申請展延資格如下: (一)心臟專科醫師,三年內修畢展延繼續教育課程六學分,得申請展延。 (二)心臟專科醫師以外之醫療人員,三年內修畢展延繼續教育課程十八學分,得申請 展延。
  • 八、醫療院所代表醫師須依本要點規定完成展延繼續教育課程並辦理登錄,使得申請展延本 項業務。未提出展延申請或代表醫師執業地點異動,致該醫療院所認證資格喪失時,不 得繼續懸掛該辨識標誌。
  • 九、通過認證之醫療人員或醫療機構,應配合本防治網相關計畫之推動。違反者,本防治網 得終止其認證資格,不受第六點授證有效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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