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其他規定 (一)一般操作者: 1.查詢所得資料應審慎運用,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系統。利用本系統列印之資料 ,應妥善管理。 2.個人密碼至少應每3個月變更1次,並妥善保管,未依上開期限變更時逕予停用 。另為加強系統使用安全管制,密碼輸入連續錯誤次數達規定次數時逕予停用 。 3.為有效運用本系統資源,使用者如超過3 個月未使用本系統作業,經本處通知 機關聯絡人或使用者後,經5天仍未使用時逕予停用。 4.經使用機關申請停用或系統逕予停用權限者,需再使用本系統作業時,依線上 申請復權作業流程(附件4)辦理復權作業。 (二)單位管理者及機關管理者 1.查詢所得資料應審慎運用,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系統。利用本系統列印之資料 ,應妥善管理。 2.個人密碼至少應每3個月變更1次,並妥善保管,未依上開期限變更時逕予停用 。為加強系統使用安全管制,密碼輸入連續錯誤次數達規定次數時逕予停用。 管理者需再使用本系統作業時,得以電子信件或電話通知地政處辦理復權,並 以公務電話紀錄記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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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7)北市地資字第09732920801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98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