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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7)北市地資字第09732920801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98年2月1日起實施
  • 一、目的 為配合本府推動「免書證、免謄本」服務及因應內政部電子化政府地籍謄本減量措施, 提供本府各機關申請使用地政處地政整合資料庫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以處理 民眾申請案件及業務時,透過網際網路線上查詢列印相關地籍資料。惟基於「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為防止資料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規範。凡申請使用本系統之各機關 同仁均須遵守本作業規定。
  • 二、保密責任 透過本系統所獲得之所有權人及產權資料,依法應予保密,除業務所需外,不得他用。 如有不當使用,造成違法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 三、開放查詢項目 本系統以地政處地政整合資料庫為受理查詢範圍,提供之地政資料項目,係以內政部訂 頒之「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及「土地參考資訊檔電腦作業系統規 範」規定,並經地政處審核通過。
  • 四、開放對象 本系統比照「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原則,開放本府各機關於本府內網免費查詢, 免再向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索取各類謄本。
  • 五、作業人員定義及職責 本系統以1人申請1帳號之方式為原則,並依下列作業人員分別授權: (一)機關聯絡人:經使用機關指定專人1名,負責統籌辦理該機關申請及聯絡事宜。 (二)一般操作者:使用機關內申請本系統查詢地政資料之人員。 (三)單位管理者:經使用機關單位指定,負責下列事項: 1.辦理單位線上申請復權審核作業。 2.每月列印或匯出本系統使用紀錄,並分送主管加強督導。 3.定期或不定期辦理單位一般操作者資料庫使用情形之查核作業,如發現異常存 取狀況應依規定通報。 (四)機關管理者:經使用機關指定,辦理下列事項: 1.辦理機關線上申請復權審核作業。 2.每月列印或?出本系統使用紀錄,並分送各相關主管加強督導。 3.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機關一般操作者資料庫使用情形之查核作業,如發現異常存 取狀況應依規定通報。 (五)系統管理者:經地政處指派,辦理下列事項: 1.辦理系統管理作業,以維持系統正常運作。 2.辦理使用機關申請使用審核及授權作業。 3.不定期至各機關查核使用狀況,如有不符規定使用情形,提報該使用機關辦理 。 4.其他配合本府資訊安全管理事項。 前開(三)至(五)作業人員,可同時指定1人或多人擔任。 前開所稱使用機關,指申請並核准使用本系統之機關。 前開系統使用紀錄保存期限為5年。
  • 六、申請方式 (一)一般操作者:使用機關依實際業務需求填寫連線作業申請表(附件 1),交由機 關聯絡人彙整並以正式行文方式向地政處提出申請,經審核使用目的通過後,即 建立使用權限並回覆申請機關。如有異動時,依前開方式,通知地政處辦理異動 事宜。 (二)單位管理者或機關管理者:依業務需求填寫管理者申請表(附件 2),交由機關 聯絡人彙整並以正式行文方式向地政處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建立使用權 限並回覆申請機關。如有異動時,依前開方式,通知地政處辦理異動事宜。 (三)機關聯絡人:各使用機關指派專人 1人擔任,依一般操作者申請案填寫連線作業 申請表即可。如有異動時,以正式行文或依前開方式,通知地政處辦理異動事宜 。 各機關聯絡人辦理前開(一)、(二)人員註銷異動作業時,得先以電子信件或電話通 知地政處暫停使用權限,加強本系統使用安全管理。
  • 七、稽查 (一)為加強使用機關落實內部稽查作業,各使用機關應訂定稽查作業規定,至少應每 季辦理稽查作業(稽核檢查報告表範本供參,如附件 3),檢查結果並陳報使用 機關首長及知會使用機關政風單位。 (二)使用機關應依業務執行現況界定本系統使用之異常存取狀況,適時提供各相關管 理者作為執行稽查之依據,各管理者如發現異常存取狀況應通報該使用機關政風 單位,並以公務電話紀錄記錄備查。
  • 八、其他規定 (一)一般操作者: 1.查詢所得資料應審慎運用,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系統。利用本系統列印之資料 ,應妥善管理。 2.個人密碼至少應每3個月變更1次,並妥善保管,未依上開期限變更時逕予停用 。另為加強系統使用安全管制,密碼輸入連續錯誤次數達規定次數時逕予停用 。 3.為有效運用本系統資源,使用者如超過3 個月未使用本系統作業,經本處通知 機關聯絡人或使用者後,經5天仍未使用時逕予停用。 4.經使用機關申請停用或系統逕予停用權限者,需再使用本系統作業時,依線上 申請復權作業流程(附件4)辦理復權作業。 (二)單位管理者及機關管理者 1.查詢所得資料應審慎運用,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系統。利用本系統列印之資料 ,應妥善管理。 2.個人密碼至少應每3個月變更1次,並妥善保管,未依上開期限變更時逕予停用 。為加強系統使用安全管制,密碼輸入連續錯誤次數達規定次數時逕予停用。 管理者需再使用本系統作業時,得以電子信件或電話通知地政處辦理復權,並 以公務電話紀錄記錄備查。
  • 九、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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