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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土字第1143023058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25日生效
  • 五、契約所訂工期為工作天者,指工地能實際工作之日,除本點第二項及 第三項所列不計之工作天及依第六點核定之不計工期天數外,均屬應 計之工作天,並以「一工作天」或「半工作天」為計算單位。 上午晴天或陰天,下午雨天,以半工作天計。上午雨天,無論下午為 雨天、陰天或晴天,均不計工作天。 第一項所稱不計工作天,規定如下: (一)前點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並經 機關核定之期間。 (二)天雨或氣溫異常等天候因素經確認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者。 (三)下列之期日,不計工作天: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列之放假 日。 2.工程所在地選舉投票日一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 布之放假日。 3.星期六及星期日。 4.其他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四)前款不計工作天之日,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監造單位書面同意 並派員監督下進行施工,以確保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並應分別填 寫施工日誌、監造日報表及工作進度紀錄,該期日不計入工期。 (五)其他特殊原因或情況,依工地實際影響情形,報經機關核定者,不 計工作天。 前項不計工作天之期日,如有重疊者只計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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