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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土字第106300319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並自106年3月20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為劃一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營繕工程契約訂約 後之工期核算,特訂定本要點。
  • 二、工期分為日曆天、工作天及限期完成三種。
  • 三、廠商於簽訂工程契約後,應依契約約定之期限內提送工程施工預定進 度表、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或桿狀圖,並含曲線圖及工期計算表,經 機關核定後作為進度管控及工期核算之依據,並依本要點核算相關作 業期限。
  • 四、契約所訂工期為日曆天者,除本點第二項所列不計之日曆天及依第六 點核定之不計工期天數外,均屬應計之日曆天(包括雨天在內),並 以「一日曆天」為計算單位。 前項不計之日曆天,規定如下,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受下列原因影響,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經機關核定 之期間: 1.因用地取得、地上(下)物拆遷及中心樁測釘影響者。 2.因機關辦理變更設計程序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但 經機關指示依變更原則先行施工者,不在此限。 3.依契約應由機關供給之材料機具或設備未能即時供給者。 4.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事故者。 5.因機關延遲辦理檢驗、勘驗、查驗;或廠商申請勘驗、審查後, 因主管機關超出規定期限辦理者。 6.因配合其他工程施工,致要徑作業需暫停工作者。 7.因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經廠商提出證明文件者。 8.水、電管線等工程之要徑作業須等待停水、停電始能施工者。 9.因工地周邊交通管制四小時以上,致工人不能出工或工作者。 10.穿越鐵路、道路之工程,其要徑作業需配合交通情況而停工者。 但要徑作業改在夜間施工時,依核定可施工時數折減三分之一計 算施工時數,並以八小時換算一日曆天。 11.因機關要求停工者。但違反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勒令停工者,不 在此限。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補假、 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及補假。 (三)其他特殊情形,依工地實際影響狀況,報經機關核定者。 前項不計日曆天之期日,如有重疊者只計其一。
  • 五、契約所訂工期為工作天者,指工地能實際工作之日,除本點第二項及 第三項所列不計之工作天及依第六點核定之不計工期天數外,均屬應 計之工作天,並以「一工作天」或「半工作天」為計算單位。 上午晴天或陰天,下午雨天,以半工作天計。上午雨天,無論下午為 雨天、陰天或晴天,均不計工作天。 第一項所稱不計工作天,規定如下: (一)前點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並經 機關核定之期間。 (二)天雨或氣溫異常等天候因素經確認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者。 (三)下列之期日,不計工作天: 1.國定假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兒童節、勞動節 及國慶日,各一日。 2.民俗節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 日)及補假、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及補假、民族掃 墓節一日、端午節一日、中秋節一日。 3.工程所在地選舉投票日一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 布之放假日。 4.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 5.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調整放假日;勞動節之補假,依勞 動部規定。 (四)前款不計工作天之日,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監造單位書面同意 並派員監督下進行施工,以確保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並應分別填 寫施工日誌、監造日報表及工作進度紀錄,該期日不計入工期。 (五)其他特殊原因或情況,依工地實際影響情形,報經機關核定者,不 計工作天。 前項不計工作天之期日,如有重疊者只計其一。
  • 六、不論所訂工期為「日曆天」或「工作天」,有下列因素之一者,廠商 得向機關申請檢討工期。但其與前兩點重疊者,只計其一: (一)障礙因素雖未全部排除,如可施工範圍(如長度、面積等)已超過 全部工程一半且有整段可施工,或影響施工障礙因素範圍工作數量 不及總工程百分之四十者,應按全面施工計算工期,不得要求以尚 有障礙因素而提報部分停工。但無法繼續施工時,得提報停工。 (二)障礙因素須待排除而影響工程進行,且可施工地段超過百分之四十 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監造單位得督促廠商將妨礙施工情形、可施工 地段及工程項目標示於平面圖上,由其審查後提報機關核定,按施 工日數折半計算展延工期。但無法繼續施工時,得提報停工。 (三)障礙因素妨礙工程進行,可施工部分僅為零星段落或其他原因(如 維持人車道通行等)無法施工時,監造單位得督促廠商將妨礙施工 情形、可施工地段及工程項目標示於平面圖上,分別就可施工及無 法施工之施工費用與總工程費之比例或按原核定預定進度網狀圖檢 討展延工期,考量各工程項目、每日工作量,分別重新擬定預定進 度表(即預定進度桿狀圖)或預定進度網狀圖,由其審查後提報機 關核定。 (四)雖妨礙施工之障礙因素所占範圍不大,惟確實嚴重影響工程進度( 即影響預定進度表之主要工作項目或預定進度網狀圖主要路徑之工 程項目),其妨礙施工部分以比例計算展延工期不合理者,監造單 位得於該工程可施工部分全部完成後提報停工時,併案檢討該未完 工部分之合理工期,並督促廠商重新擬定預定進度表或預定進度網 狀圖,由其審查後提報機關核定。 (五)因辦理變更設計追加、減工程項目或數量,其工期得按追加、減金 額與原訂約總價之比例核算延長或縮短,若因變更設計案未定案致 影響工程進行或變更設計、變更施工程序影響施工要徑作業,其事 由不能歸責於廠商,且以金額比例折算工期不合理者,監造單位得 督促廠商敘明理由,重新檢討合理工期,並修正預定進度表或預定 進度網狀圖,由其審查後提報機關核定。 (六)各項工程於施築下列項目,因天雨影響無法施工且屬預定進度表之 主要工作項目或預定進度網狀圖主要徑之工程項目時,得提報停工 或展延工期,並於提報工期檢討時,檢附氣象資料佐證: 1.需分層夯(壓)實並作壓密試驗者:如土堤、路床、路基、管溝 回填、整地工程等。 2.各類面層:如人行道、露天混凝土地坪、面磚、外牆或表層粉飾 、油漆、屋頂防水、瀝青混凝土鋪築、環氧樹脂地坪等。 3.鋼構之工地現場組裝焊接、護坡或邊坡工程、伸縮縫處理等。 4.其他施工項目經機關核定者。 (七)廠商自備之外購器材已按時辦妥訂購及進口手續,惟因不可抗力之 因素,無法如期運達,影響全部或部分工程之施工,提出證明文件 經機關核定者,得按實際影響情形檢討展延工期。 (八)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得按實 際影響情形檢討展延工期。 (九)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力或物資之短缺,得 按實際影響情形檢討展延工期。 (十)因機關使用或未交付本工程任何部分,致無法施工者,得按實際影 響情形檢討展延工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因機關延遲辦理工程查驗,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得按實際影 響情形檢討展延工期。
  • 七、如有本要點所列不計之日曆天、工作天或第六點之因素,依契約約定 必須停工時,應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九點辦 理。
  • 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重要或特殊工程契約所訂工期為限期完成者,星 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其工期核算不適用第四 點至第七點之規定,應於期限內完成。廠商應依第三點經機關核定之 「施工預定進度表、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或桿狀圖,並含曲線圖」期 程辦理,如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由雙方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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