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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翡操字第10012540000號公告修正第3、1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三、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溪支流之北勢溪下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壩頂溢洪道。 (三)排洪隧道。 (四)沖刷道。 (五)河道放水口。 (六)電廠。
  • 十四、翡管局應於本水庫預定進行調節性放水或洩洪前二小時,將調節性 放水或洩洪之時間及預定洩放量通知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北區水資源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新北市政府及本府,俾分別轉 知所屬各區公所、消防、警察及相關防汛單位,並發布新聞稿通知 相關媒體,且向下游新店溪河床警戒區域發布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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