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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翡操字第10012540000號公告修正第3、1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調蓄翡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 攔蓄北勢溪水源,以有效達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水力用水等目標 使用,並確保本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水庫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為管理機關,負責 管理運用。
  • 三、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溪支流之北勢溪下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壩頂溢洪道。 (三)排洪隧道。 (四)沖刷道。 (五)河道放水口。 (六)電廠。
  •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水力用水等 目標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豪雨或持續性降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 設施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壩頂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 水量。 (七)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時,在水庫水位趨近滿水位時,經由壩頂溢 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八)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九)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因颱風引進外圍環流或西南 氣流導致之豪雨,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需水量:本水庫與南勢溪流量合併運用以滿足下游地區之家用及公 共給水原水需水量、灌溉用水及增放下游河道水量。 (十一)洪水來臨前階段:在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水庫進水流量達五百秒 立方公尺前之階段。 (十二)洪峰發生前階段:在颱風或豪雨情況時,當水庫進水流量超過五 百秒立方公尺且繼續增大至進入洪峰流量發生,在進入洪峰發生 後階段前;或在進入洪峰發生後階段,當水庫進水流量超過已發 生之最大水庫進水流量時。 (十三)洪峰發生後階段:在洪峰發生前階段,當連續兩小時發生水庫進 水流量未達前一小時進水流量的情況時,則進入洪峰發生後階段 。
  • 貳、蓄水利用運轉
  • 五、各用水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具次年度用水計畫需水量,送翡 管局協商同意後辦理。
  • 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利用運轉,應與南勢溪天然流量合併運用,訂定 水庫運用規線,並設上限、中限、下限及嚴重下限四條運轉之水位限 制,如附圖一、附表一。
  • 七、本水庫有效蓄水之利用運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高於上限時,除滿足計畫需水量外,電廠得滿載發電。 (二)水庫水位在上限與中限之間時,除滿足計畫需水量外,電廠得配合 電力系統於尖峰時滿載發電。 (三)水庫水位在中限與下限之間時,應滿足計畫需水量。 (四)水庫水位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原水及增放下 游河道之流量得降低標準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方式,翡管局得邀 集相關單位協商辦理之。 (五)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應降低標準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 方式依前款之規定辦理。 (六)枯旱時期若需區域調度,本水庫水源運用方式依經濟部之協商結論 辦理。
  • 八、本水庫之放水,以先經電廠發電再放流至下游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取水 為原則。但遇電廠維修停機期間,本水庫得利用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 參、防洪運轉
  • 九、翡管局為排除本水庫淤砂或改善水庫水質,得開啟沖刷道或河道放水 口放水。
  • 十、本水庫之防洪運轉應在確保水庫安全、不影響家用及公共給水目標使 用之原則下,協助減輕下游之洪水災害。
  • 十一、本水庫於颱風情況之防洪運轉,應於洪水將發生之初期,先依中央 氣象局颱風降雨預報之總量予以分級,再按洪水發展過程依下列原 則執行操作:  (一)洪水來臨前階段:應視當時水庫之水位,依預報總降雨量及分級 ,得將水位降至附表二之維持水庫水位以下,以增加可供調節洪 水之容量。本階段水庫之最大放水流量應以不超過五百秒立方公 尺為原則。 (二)洪峰發生前階段:應依不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之原則放水,並儘可 能調節洪水,本階段之可洩洪量示如附表三。  (三)洪峰發生後階段:本階段洩洪量不得超過洪峰流量,並參照附表 四之規定放水,以調節水庫水位使之回復至正常運轉水位。 (四)若水庫水位低於標高一百六十一公尺且進水流量超過附表五各水 位對應之流量 時,得開啟沖刷道、排洪隧道洩洪。
  • 十二、本水庫於豪雨情況,當水庫進水流量未達五百秒立方公尺,應依不 超過五百秒立方公尺之原則進行調節性放水。當水庫進水流量超過 五百秒立方公尺且繼續增大至達洪峰流量時,應依不超過水庫進水 流量之原則洩洪。當洪峰已通過時,依颱風情況時洪峰發生後階段 之規定運轉。
  • 十三、本水庫於持續性降雨期間,水位高於標高一六八公尺時,得進行調 節性放水,放水流量以不超過五百秒立方公尺為原則。
  • 十四、翡管局應於本水庫預定進行調節性放水或洩洪前二小時,將調節性 放水或洩洪之時間及預定洩放量通知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北區水資源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新北市政府及本府,俾分別轉 知所屬各區公所、消防、警察及相關防汛單位,並發布新聞稿通知 相關媒體,且向下游新店溪河床警戒區域發布警報。
  • 十五、為淡水河、石門水庫與本水庫聯合防洪作業之需要,翡管局應與中 央氣象局、經濟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防洪指揮中心及北區水資源局 密切協調聯繫,相互交換及提供各有關資料,並在不影響本水庫既 定功能及水庫安全原則下,與石門水庫聯合防洪運轉。
  • 肆、緊急運轉
  • 十六、本水庫遭遇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大壩安全之虞時, 為維護大壩及各附屬構造物之安全,翡管局得逕作緊急運轉,依下 游河道狀況及水庫水位以壩頂溢洪道、沖刷道、河道放水口或排洪 隧道實施緊急放水以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
  • 十七、本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時,翡管局應依第十四點規定通知或通報,若 無法事先通知或通報時,得播放警報後放水。
  • 十八、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翡管局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經濟部 及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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