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基金經費補助申請案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一)本局於每年 2 月底前將當年度補助總金額及相關作業規定於本局 局網(http://www.doed.taipei.gov.tw )及「臺北市溫泉資源基 本資料庫」(http://hotspring.taipei.gov.tw)公告。 (二)除緊急搶修或重大突發事件之申請補助案件外,申請單位須於每年 3 月底前將申請補助書件及申請補助計畫說明書(須檢附光碟片) 送達本局,逾期不受理。 (三)前述申請補助計畫說明書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內容、計畫目標 、實施期程及步驟、預算細目及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 )。 (四)為避免申請單位以同一計畫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重複申請補助,申 請單位於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 項目及金額。 (五)申請單位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 2 週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受理其申請。 (六)申請補助計畫經本局初審填具意見送交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簽奉核 定後,由本局通知申請單位檢附收據向本局申請一次核撥補助款, 並按季將補助案件之計畫名稱、受補助單位、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 等資訊於本局局網及「臺北市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公開。 (七)受補助單位應依審核通過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因計畫變更或 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經提送委員會同意後始得為之,並繳回 剩餘款項。 (八)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繳回 本局。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 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九)計畫執行成果依「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補助經費執行成果衡量 表」(如附件二)評核,總分未達 70 分者,停止補助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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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16
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經費申請補助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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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產業公字第1023004300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及其附件,並自102年3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