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運用 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提供經費補助市政府所 屬機關、溫泉取供事業、溫泉使用事業、溫泉取用費繳納義務人及以 發展溫泉產業為宗旨之人民團體作為辦理溫泉資源保育及管理、促進 溫泉資源永續發展與利用之研究發展、推動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及產 業發展相關之國際交流活動、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特訂定本 須知。
- 二、本基金經費補助申請案之審議及計畫執行成效考核由本基金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之,委員會原則依下列期程召開會議,必要 時得加開臨時會: (一)每年 4 月底前召開申請補助計畫審查會議,審查各申請單位所提 計畫。 (二)每年 12 月 20 日前召開計畫執行成效考核會議,考核各受補助單 位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及執行成果。
- 三、委員會審議經費補助申請案範圍包括:申請計畫內容可行性、補助額 度合理性、溫泉資源保育之貢獻、提升溫泉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受 益人數、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新計畫免提)等事項。
- 四、申請本基金經費補助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接受各機關補助之總金額佔 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五、本基金經費補助申請案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一)本局於每年 2 月底前將當年度補助總金額及相關作業規定於本局 局網(http://www.doed.taipei.gov.tw )及「臺北市溫泉資源基 本資料庫」(http://hotspring.taipei.gov.tw)公告。 (二)除緊急搶修或重大突發事件之申請補助案件外,申請單位須於每年 3 月底前將申請補助書件及申請補助計畫說明書(須檢附光碟片) 送達本局,逾期不受理。 (三)前述申請補助計畫說明書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內容、計畫目標 、實施期程及步驟、預算細目及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 )。 (四)為避免申請單位以同一計畫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重複申請補助,申 請單位於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 項目及金額。 (五)申請單位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 2 週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受理其申請。 (六)申請補助計畫經本局初審填具意見送交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簽奉核 定後,由本局通知申請單位檢附收據向本局申請一次核撥補助款, 並按季將補助案件之計畫名稱、受補助單位、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 等資訊於本局局網及「臺北市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公開。 (七)受補助單位應依審核通過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因計畫變更或 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經提送委員會同意後始得為之,並繳回 剩餘款項。 (八)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繳回 本局。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 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九)計畫執行成果依「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補助經費執行成果衡量 表」(如附件二)評核,總分未達 70 分者,停止補助 1 年。
- 六、受補助經費核銷程序及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須配合會計年度最遲於當年度 11 月 20 日前,檢具原始憑證(依經費項目分類製表)連同執行成果報 告(若為活動計畫須含參加人數及活動照片等)送本局核備,經費 如有剩餘應依出資比例繳回本基金。 (二)受補助單位逾限提送資料者,或支出憑證有不合規定致無法辦理核 銷者,應將已領取之補助款繳回。
- 七、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事者,依法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金額,並於 2 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一)違背第五點第(四)款,重複接受補助。 (二)原核定計畫變更或無法執行未依第五點第(七)款事先報經同意。 (三)未依第六點第(二)款繳回補助款。 (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16
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經費申請補助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產業公字第1023004300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及其附件,並自102年3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