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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4-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交運字第103301179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3年5月1日起生效
  • 五、審查會議由交通局局長兼任召集人,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會 議成員應包含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總局、本府財政局、主計處、交通 局及公共運輸處,客運公會列席,並應邀請學者專家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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