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正、客觀審核本府推動民間投資興 建之客運轉運站(以下簡稱轉運站)費率,俾制定合理費率,提昇大 眾運輸服務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費率,指轉運站內供客運業者使用之設施租金及勞務費用 。
- 三、轉運站經營業者應於預計啟用日一年前或費率預計調整日六個月前提 送費率方案,由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共運輸處)完成初核 ,送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複核後,召開客運轉運站 費率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審查會議)審核。
- 四、轉運站經營業者所提費率方案應包含費率計算公式及各項營運成本金 額。費率調整時,公共運輸處得要求轉運站經營業者提出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相關佐證資料。
- 五、審查會議由交通局局長兼任召集人,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會 議成員應包含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總局、本府財政局、主計處、交通 局及公共運輸處,客運公會列席,並應邀請學者專家與會。
- 六、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 主席。
- 七、轉運站經營業者應於審查會議中列席說明所提之費率方案,審查會議 並得邀請客運業者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八、轉運站費率經審查會議審核通過,由交通局簽報本府核定。但轉運站 費率調降時,經公共運輸處初核及交通局複核,得免經審查會議逕簽 報本府核定。 前項但書轉運站費率調降時,不受第三點有關提送費率方案期間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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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交運字第103301179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3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