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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09862535000號令修正第7、11、12、1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七、民眾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且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 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處以罰鍰確定者 ,檢舉人得領取實收罰鍰百分之五十獎金(含百分之二十獎金稅)。 前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 十一、檢舉人於同一年度檢舉達十件以上,由新工處專案簽府由市長或其 授權人員頒發感謝狀乙紙。
  • 十二、新工處核發檢舉獎金,每月辦理一次,並逐案列冊備查。
  • 十三、檢舉獎金應於新工處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檢舉人持通知單、身分 證及印章至新工處申領,逾期未申領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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