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道路挖掘管理,維護市民生命、 財產及公共安全,提升生活品質,獎勵民眾檢舉道路擅挖違法(規) 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 簡稱新工處)。
- 三、本要點所稱民眾,不包括本府或受委託所有從事道路稽查、巡查公務 之人。
- 四、本要點所稱「擅挖」係指未依規定向新工處申請許可,擅自開挖道路 者。
- 五、民眾發現違反「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 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擅挖者,得以 1999 市民當家熱線敘明違規事 實向本府檢舉,未敘明具體事實者,不予受理。
- 六、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檢舉人之行為能力,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 本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 七、民眾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且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 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處以罰鍰確定者 ,檢舉人得領取實收罰鍰百分之五十獎金(含百分之二十獎金稅)。 前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 八、民眾之檢舉案件,如本府或新工處已先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規行為人 及違規事實者,不發給獎金。但調查中案件,如因檢舉人提出更具體 違規事證而查獲者,不在此限。
- 九、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 、虛報或不實者,不予獎勵。
- 十、同一案件由二民眾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 二民眾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者,其獎金由所提事證較為明確者 具領;所提事證情形相同者,其獎金由最先檢舉者具領;無法分辨者 ,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 十一、檢舉人於同一年度檢舉達十件以上,由新工處專案簽府由市長或其 授權人員頒發感謝狀乙紙。
- 十二、新工處核發檢舉獎金,每月辦理一次,並逐案列冊備查。
- 十三、檢舉獎金應於新工處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檢舉人持通知單、身分 證及印章至新工處申領,逾期未申領者,視同放棄。
- 十四、本要點所需獎金,由新工處所管臺北市道路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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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19
臺北市民眾檢舉道路擅挖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09862535000號令修正第7、11、12、1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