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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1006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72730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
  •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融資利息補貼支出。 二 創業、研發、品牌建立及創新育成補助支出。 三 勞工職業訓練及勞工薪資補貼支出。 四 房屋稅、地價稅及房地租金補貼支出。 五 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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