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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 21 條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第 96 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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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
第 14 條本自治條例之獎勵及補助所需相關經費,由市政府成立產業發展基金支應 。 前項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4-04-1006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72730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