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瞭解並評估本市學校對校園性 別事件當事人之後續輔導成效,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 少年矯正學校。 (二)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 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 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四)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 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 性騷擾者。 (五)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 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 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 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 (六)校園性別事件:事件有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且事件之一方為學校 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七)未違反當事雙方學生意願之性行為:指符合刑法二二七條之當事雙 方學生一方未滿十六歲、另一方未滿十八歲;或雙方均未滿十六歲 ,且在未違反當事雙方學生的意願下發生之性行為。
- 三、解除列管條件,應符合以下事項: (一)行為人自輔導開始日起已達三個月(含)以上未再違反校園性別事 件之相關規定。 (二)相關輔導措施均已實施完成且經學校輔導人員認為無須持續列管者 。 (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性平會)完成臺北市校 園性別事件輔導成效檢視表之自評欄位並提報本局。
- 四、審查原則 (一)學校應依據調查報告詳細填寫事件基本資料及具體教育輔導措施: 1.學校應敘明當事人完成相關輔導措施後的評估,以利審查輔導成 效。 2.心理諮商輔導須註明次數及時數,並考量當事人需求施予適當之 輔導措施。 3.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需載明課程名稱及實施時數。 (二)輔導措施開始至少三個月(含)以上,且行為人未再發生類此問題 。 (三)若調查完成後行為學生已畢業或轉學,仍需完成教育輔導措施,並 註記是否已轉銜至下一階段之學校。 (四)行為人除有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情形者外,均須完 成教育輔導措施。
- 五、學校作業程序 (一)學校於發生校園性別事件後,依規定進行通報並於事件調查完竣後 ,逐案將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調查報告及學校性平會會議紀錄 等資料上傳至「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統計管理系統」, 並經本局國小教育科、中等教育科、技職教育科、特殊教育科、體 育及衛生保健科,以及學務校安室(以下簡稱業管科)審核通過後 ,案件始完成調查同意結案。 (二)由學校將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依性平會建議執行教育輔導措施 後,逐案填列「臺北市校園性別事件輔導成效檢視表」(以下簡稱 檢視表,如附件),並依據本作業規定之解除列管條件進行自評。 (三)每季由學校將檢視表及彙整表,於本局函文規定期限內,經相關人 員核章後,以正本併同電子檔免備文逕送本局各業管科進行初評。 (四)學校性別事件經本局各業管科初評後,即送主政科室(學務校安室 )彙提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 組)進行複評,審查小組成員由本局就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以下簡稱市府性平會)委員及學校實務人員遴聘三至五人組 成。 (五)每季案件經審查小組複評後,由本局提報市府性平會備查,經決議 持續列管並追蹤輔導之案件,學校須視解除列管條件、審查原則及 審查意見再續提檢視表及彙整表,至經同意解除列管為止。
-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調查屬實案件由行為人所屬學校填報輔導成效檢視表,其他事件請 學校自行列管及輔導。 (二)檢視表之「事件基本資料」由性平會執行秘書填寫,「輔導措施與 結果」則由學校輔導人員填寫。 (三)學校發生之案件為跨校性別事件時,由行為人所屬學校於「校安通 報序號」欄位加註被害人所屬學校之通報序號,俾利本局進行併案 審核。 (四)學校處理跨校事件之當事人個案輔導時,得向當事人之另一方學校 調閱輔導成效檢視表,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就當事人雙方之輔 導措施及成效進行討論。
- 七、本作業規定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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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學字第114310307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14年10月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輔導成效檢視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校園性別事件輔導成效檢視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