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各機關應依申請案件之類型,配合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分階段辦理下列行 政作業,以維護民眾權益。 (一)依據本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以下簡稱法規)申辦者: 1.法規研擬階段至函送本府法務局審議前:法規研擬階段,應會辦機關內之研考 人員,以掌握機關申請案件之動態,落實管考功能。法規研議完成後,函報本 府法務局審議前,並應會辦(以會文、便箋或公文副知等方式)本府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錄案列管。 2.法規函送本府法務局審議後,提送市政會議審議或簽陳市長前:機關應著手進 行申請案件相關表件(含處理時限表、一次告知單、作業流程圖等)之研擬修 正,並進行「臺北市民 e點通」及機關網站相關設定準備作業。 3.法規經市政會議(自治規則)或臺北市議會(自治條例)審議通過後,公(發 )布前:機關應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等資料報府核定、「臺北市民 e點通 」及機關網站設定及公告等程序。 4.法規公(發)布施行或下達後:機關應配合法規生效日期,同步適用修正後之 申請案件資料,並完成「臺北市民 e點通」及機關網站之更新、上線作業。 (二)申辦之依據非屬前開情形者: 機關應適時內會機關研考人員,並斟酌案件性質會辦本府研考會,參照前開作業 原則,適時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等資料報府核定、「臺北市民 e點通」及機 關網站之設定、更新、上線作業設定與公告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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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0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申請案件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研服字第103333569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