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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研服字第103333569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為提升行政效能、促進申請資訊公開透明,提供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作業參考,以提升機關處理申請案件之品質,並促使各機關落實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申請案件之範圍如下: (一)人民依法規申請之案件。 (二)本府年度審查核定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之案件。 (三)各機關網站所列,因應民眾需要,依主管權責受理發給各種證照、證書、提供服 務或補助等業務。 (四)其他經本府個案審查核定之案件。
  • 三、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各機關應依申請案件之類型,配合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分階段辦理下列行 政作業,以維護民眾權益。 (一)依據本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以下簡稱法規)申辦者: 1.法規研擬階段至函送本府法務局審議前:法規研擬階段,應會辦機關內之研考 人員,以掌握機關申請案件之動態,落實管考功能。法規研議完成後,函報本 府法務局審議前,並應會辦(以會文、便箋或公文副知等方式)本府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錄案列管。 2.法規函送本府法務局審議後,提送市政會議審議或簽陳市長前:機關應著手進 行申請案件相關表件(含處理時限表、一次告知單、作業流程圖等)之研擬修 正,並進行「臺北市民 e點通」及機關網站相關設定準備作業。 3.法規經市政會議(自治規則)或臺北市議會(自治條例)審議通過後,公(發 )布前:機關應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等資料報府核定、「臺北市民 e點通 」及機關網站設定及公告等程序。 4.法規公(發)布施行或下達後:機關應配合法規生效日期,同步適用修正後之 申請案件資料,並完成「臺北市民 e點通」及機關網站之更新、上線作業。 (二)申辦之依據非屬前開情形者: 機關應適時內會機關研考人員,並斟酌案件性質會辦本府研考會,參照前開作業 原則,適時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等資料報府核定、「臺北市民 e點通」及機 關網站之設定、更新、上線作業設定與公告等程序。
  • 四、申請案件檢核作業方式如下: (一)年度定期檢核: 本府將就申請案件項目、應備證件、申請書表、處理時限及網路申辦單一窗口( 臺北市民 e點通)建置等,律定其訂定原則、年度作業重點及報府審核程序,每 年度另訂「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檢核實施計畫」,並依期程辦理本府各機關申請 案件之定期檢核作業。 (二)個案審查作業: 於年度申請案件審核核定公告後至次年申請案件定期審核作業之期間,部分申請 案件因法令、作業程序變更等因素變動,各機關仍應自行檢討後,以個案方式辦 理報府審核及公告等相關作業。
  • 五、各機關申請案件,如有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者,經查證後將由本府研考會專案簽報 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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