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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北市勞秘字第1093033084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 三、本基準所稱本處場地,係指本處所屬景美就業服務站、信義就業服務 站、北投就業服務站、南港東明青銀就業服務站及西門就業服務站( 萬華服務臺所提供)之研習教室。
  • 五、本處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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