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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北市勞秘字第1093033084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 三、本基準所稱本處場地,係指本處所屬景美就業服務站、信義就業服務 站、北投就業服務站、南港東明青銀就業服務站及西門就業服務站( 萬華服務臺所提供)之研習教室。
  • 四、本處場地以辦理就業、促進研習、個案討論或團體工作等活動,並僅 提供承辦本處就業促進研習課程相關之事業、法人、團體使用。
  • 五、本處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六、申請人為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 費用。
  • 七、本場地之收入,應以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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