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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勞能字第1116006099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表;增訂第8點條文;並自111年12月1日生效
  • 二、本基準所稱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場地(以下簡稱本 場地),指本院所提供之實習場及訓練場。
  • 五、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八、本基準所需書表格式,由本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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