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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勞能字第1116006099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表;增訂第8點條文;並自111年12月1日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所稱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場地(以下簡稱本 場地),指本院所提供之實習場及訓練場。
  • 三、本場地以提供與本院研習課程等活動相關之事業、法人、團體使用。
  • 四、本場地使用時段如下: (一)上午場次: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下午一時至五時。
  • 五、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六、申請人為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 費用。
  • 七、本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八、本基準所需書表格式,由本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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