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有助城市行銷影視作品及 相關活動協助宣傳事宜,特依據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補助及投資辦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首度在臺正式發行與播映之影視作品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局申 請協助行銷: (一)獲本局獎補助及投資製作並拍攝完成即將發行之國內外影視作品。 (二)獲台北電影節主要項目大獎之影片。 (三)由「拍台北」劇本比賽得獎作品改編拍攝之影片。 (四)於臺北市拍攝之國內外影視作品,且片中出現可辨識之臺北市景點 影像超過四分之一以上者。
- 三、電影片申請協助行銷,應由其製作或發行業者依下列方式提出: (一)於上映三十日前,檢附臺北市影視合作行銷申請書、文化部核發之 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或電影片發行業許可證影本、上片行銷宣傳企 畫書,如有回饋計畫得一併提出。 (二)上片三天前並應提出電影片正片分級證明影本、臺北市上映戲院合 約證明書影本各一份。
- 四、影視相關活動申請協助行銷,應由其主辦單位依下列方式提出: (一)於活動三十日前,檢附臺北市影視合作行銷申請書、主辦單位商業 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播映或辦展之場地使用 證明、活動行銷宣傳企畫書,如有回饋計畫得一併提出。 (二)播映三天前並應提出播映之影片正片分級證明影本。
- 五、首播於電視之戲劇申請協助行銷,應由其製作業者或播映電視臺於首 集播出六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提出: (一)臺北市影視合作行銷申請書。 (二)申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電視臺開立之播出證明: 1.定頻且收視範圍遍及全國之綜合性或戲劇類頻道。 2.過往收視排名於全頻道之前三分之二。 (四)戲劇行銷宣傳企畫書,如有回饋計畫得一併提出。
- 六、首播於網路或行動平臺之戲劇申請協助行銷,應由其製作或播出平臺 業者,於臺灣首集播出六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提出: (一)臺北市影視合作行銷申請書。 (二)申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三)符合下列情形任一之影視相關平臺開立之播出證明: 1.含臺灣及全球超過十個區域之跨國平臺。 2.會員人數五十萬人以上。 3.過往一年每月總流量皆達一百萬以上。 (四)戲劇行銷宣傳企畫書,如有回饋計畫得一併提出。
- 七、符合第一、二點於新媒體播映之影視作品申請協助行銷,應尤其製作 單位檢附下列文件,於播映六十日前提出: (一)臺北市影視合作行銷申請書。 (二)申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三)於新媒體播放之相關證明。 (四)戲劇行銷宣傳企畫書,如有回饋計畫得一併提出。
- 八、申請協助行銷未於期限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於期限內申請,但申請 文件不全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 受理。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執行單位另行公告之。
- 九、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依據製片成本或上映戲院數目提供合作行銷資 源,如市府公益宣傳資源及管道、民營宣傳管道、合辦記者會或首映 會等相關推廣活動。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1302742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11年7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