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標準適用於體育局所轄景美游泳池、臺北體育館羽球場、桌球室及永春 活力館(以下簡稱各場館)。
- 第 4 條各場館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5-06-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402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