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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6-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402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表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
  • 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於體育局所轄景美游泳池、臺北體育館羽球場、桌球室及永春 活力館(以下簡稱各場館)。
  • 第 4 條
    各場館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5 條
    各場館門票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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